(2017)皖08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美凤、丁荷花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凤,丁荷花,程金和,程学元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凤,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荷花,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被告:程金和,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审第三人:程学元,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王美凤、丁荷花与原审被告程金和、原审第三人程学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2月21日作出(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丁荷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皖08民终89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皖08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王美凤、丁荷花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荷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王美凤于2017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荷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王美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上诉人王美凤负担2312元,上诉人丁荷花负担25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