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赵丹与陈子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丹,陈子奇,北京市中贸辉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奇,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市中贸辉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71。法定代表人:高冬梅。原审被告:刘洋,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赵丹因与被上诉人陈子奇、原审被告北京市中贸辉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辉煌公司)、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7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丹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赵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赵丹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铁东街道电信小区3号楼6单元1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陈子奇对于赵丹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子奇依据借条、收条、录音材料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中贸辉煌公司、赵丹、刘洋返还陈子奇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1363209元(按月利率3%分期算,截止到陈子奇最后还款日2015年9月14日);2.赵丹、刘洋返还陈子奇名下车牌号为×××的东风日产汽车、车牌号为×××的精灵汽车,并协助办理上述车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故本案属于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原审被告刘洋住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崔村二里5号内12号,陈子奇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赵丹所提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