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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4900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盐城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依云小镇1号楼接待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宇,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孔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盐城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东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凯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