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明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王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明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王成,曹红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顶,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红杰,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河北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明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曹红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明光世纪公司主张的合同价款中既包括瓷砖、石材的材料费,还包括瓷砖铺贴的人工费,且案涉合同标的物均用于王成所有的恒大金碧天下别墅装饰装修工程,相应的瓷砖、石材铺贴工程也均由明光世纪公司施工,因此,本案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王成、曹红杰并不否认案涉合同标的物用于了王成所有的恒大金碧天下别墅装饰装修工程,即使明光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系其单方制造,而王成、曹红杰不予认可,但鉴于明光世纪公司实际施工的客观事实,为确定工程价款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价款,不宜以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为由驳回明光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王成、曹红杰否认与明光世纪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重审时还应查清明光世纪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谁,以便确定王成、曹红杰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明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马惠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冯 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