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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叶国胜与王又怀、程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胜,王又怀,程树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468号原告:叶国胜,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又怀,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树生,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胜诉被告王又怀、程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国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国胜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