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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航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393号原告上海航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雪颖。委托代理人金佳,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5元,财产保全费1,225元合计诉讼费2,786.5元,由原告上海航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