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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与李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李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540号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法定代表人:宋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胜奇。被告:李立飞(李小飞)。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与被告李立飞(李小飞)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蠡县亿洁粘蝇板厂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娅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