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与李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李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540号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法定代表人:宋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胜奇。被告:李立飞(李小飞)。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与被告李立飞(李小飞)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县亿洁粘蝇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蠡县亿洁粘蝇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蠡县亿洁粘蝇板厂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娅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