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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丽丽与刘立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莹,任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丽丽,女,198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立莹,男,1960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国珍,女,1964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于丽丽与被申请人刘立莹、任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7)黑1181财保1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刘立莹、任国珍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王彬君所有的房屋。申请人于丽丽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彬君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房屋建筑面积89.5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