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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冉普丽与龙兴国、谭代跃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普丽,谭代跃,张洪茂,李仕江,龚华伦,龙兴国,彭水县开兴水上乐园,张某1,张某2,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4889号原告:冉普丽,女,1988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代跃,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洪茂,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仕江,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龚华伦,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龙兴国,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水县开兴水上乐园,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兴和村*组,注册号:500243607467766。经营者:谭代跃,身份情况同前。上列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力,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1,男,200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蒋某(系张某1之母),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某2,身份情况同前。被告:蒋某,身份情况同前。上列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普丽诉被告谭代跃、张洪茂、李仕江、龚华伦、龙兴国、彭水县开兴水上乐园、张某1、张某2、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冉普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普丽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普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冉普丽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豆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