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564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与无锡华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无锡华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64号原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朱合目。法定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华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泰路213号。法定代理人:顾盘兴。原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