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发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1号罪犯张发贵,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鄂黄梅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贵自2015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四次表扬,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罪犯病情诊断书、黄冈市中心医院病危通知书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发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病情严重,依法酌情放宽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贵减去余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华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