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与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716号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经营者张新业。委托代理人刘少东。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雁。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以下简称“诚昊家具店”)与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昊家具店的经营者张新业及委托代理人刘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昊家具店诉称,2015年8月16日,被告北方公司在原告诚昊家具店采购了一批办公家具书桌,总价19984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日期将货物送到指定场地,当时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称等通知再存,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存款日期,也更换了几张支票。直到2016年7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金额为199840元,原告把支票存入银行,2016年8月1日银行通知退票,原因是帐号冻结状态。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日期,至今未给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办公家具货款199480元。被告北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方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28日在原告诚昊家具店购买礼堂座椅,金额分别为124960元、74520元,合计199480元。原告依约交付了上述货物,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货款。另查,被告北方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诚昊家具店出具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99480元,用途为货。2016年8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以冻结为由退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书、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48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货款19948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