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周贤建与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马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建,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马强,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周贤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743251-2。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第48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马强、陈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贤建123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马强、陈丽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周贤建申请,2016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马强、陈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0月25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11月16日轮候查封陈丽所有的位于青阳路南侧(沁雅花园)26幢1-202室房产和苏N×××××小型汽车,2017年2月22日对陈丽司法拘留,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