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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姜红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姜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姜红祥,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王林申请执行姜红祥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姜红祥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