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朱宝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强,朱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男,41岁。被执行人朱宝君,男,59岁。本院在执行王文强申请执行朱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文强以与朱宝君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