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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60王又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又红,岳明,熊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又红,女,1964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明,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继敏,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又红与被执行人岳明、熊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王又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又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又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