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桂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00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幢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唐桂娥,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瑞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