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兰俊娜与朱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俊娜,朱文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141号原告:兰俊娜,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朱文双,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兰俊娜与被告朱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俊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文双偿还原告借款83450元及利息(自2001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被告朱文双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利息为月息2%。原告遂在此期间陆续多次借给被告现金共计8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截止2001年6年2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合计92450元。被告朱文双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注明之前原借条作废。后被告迁至山东省烟台市居住,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元,现仍下欠借款83450元未予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被告朱文双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被告朱文双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兰俊娜现金92450元。注:以上原条作废)。朱文双,2001年6月24日;证2.银行交易明细2份。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朱文双向兰俊娜借款及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文双多次向原告兰俊娜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结算,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自被告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部分,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补交相应的诉讼费,本院对该部分不予处理;其主张被告应支付自起诉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文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兰俊娜借款83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兰俊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朱文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