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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范天万与城口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万,城口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29行初8号原告:范天万,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可山(与范天万系近姻亲关系),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城口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97530885887。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局局长。原告范天万诉被告城口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审查中,原告范天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天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天万负担。审 判 长  袁其双人民陪审员  王 敏审 判 员  何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