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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谭洪平与石满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平,石满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43号原告:谭洪平,男,1987年1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石满英,女,约40岁,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谭洪平诉被告石满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谭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洪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洪平负担。审判员 任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