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某,冯某,陈某某,冯某,陈某某,冯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873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记员 王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