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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平秋雨、刘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秋雨,刘其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平秋雨,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其强,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本案执行的平秋雨申请执行刘其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