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红波、贺礼英诉王良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礼英,石红波,王良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939号原告:贺礼英,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石红波,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王良进,男,汉族,浙江省东阳人。原告贺礼英、石红波诉被告王良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贺礼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礼英、石红波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良进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礼英、石红波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礼英、石红波负担。审判员  王金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