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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淑芳、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芳,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财保9号申请人:马淑芳,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12号(卧龙区委党校三楼)。法定代表人赵国才,总经理。申请人马淑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106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10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都审 判 员  张根有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正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