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刘永立、藁城市太升电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刘永立,藁城市太升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88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勋,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王占命,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立,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藁城市太升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常安镇北周卦村北。法定代表人:刘永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刘永立、藁城市太升电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6元,减半收取12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生春审 判 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