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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罗寒松与周丹辉、顾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寒松,周丹辉,顾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82号原告:罗寒松,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丹辉,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顾金柱,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寒松诉被告周丹辉、顾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丹辉、顾金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寒松撤回对被告周丹辉、顾金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罗寒松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