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务军与彭加宝、刘敬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务军,彭加宝,刘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刘务军,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加宝,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敬忠,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中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6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务军与被执行人彭加宝、刘敬忠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和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