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庄绪明与王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绪明,王全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534号原告:庄绪明,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全昌,男,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绪明与被告王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绪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庄绪明负担。审判员 孙 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