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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军对金长娥、满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24-1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张军与金长娥、满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案件编号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财保23号”应为“财保24号”。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