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史涛涛与刘小明、李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涛涛,刘小明,李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903号原告:史涛涛,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玖英,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系被告刘小明之妻),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告:李海燕,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原告史涛涛与被告刘小明、李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涛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被告刘小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被告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劳务费258734元及利息(从起诉时起至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873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小明、李海燕共同答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欠原告218734元属实,但另外40000元属于介绍费,应该给介绍人。两被告不同意承担利息,因为本案欠款不是借款,原告承包被告的活做,其中有利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结欠原告劳务费共计258734元,经原告索要未给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两被告结欠原告劳务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劳务费25873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抗辩称其中40000元为介绍费,不应支付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明、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涛涛劳务费258734元及利息(利息以25873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计2591元,由被告刘小明、李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