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0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杰灵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杰灵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5691-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A601。法定代表人:孙飞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杰灵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720407827,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二组(王雅湉所属房屋内)。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杰灵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融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邹吟冰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