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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颜瑞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颜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4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002560351C。法定代表人钱立辉,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瑞兴,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官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颜瑞兴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浙0481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颜瑞兴户承包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7块农业用地(四块田,三块地),总计3.08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颜瑞兴分别于2016年5月5日、6月18日、7月1日、7月28日以承包地内苗木被清除等向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报警。盐官派出所出警后,经调查核实,向颜瑞兴户通报了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村新联组进行土地整理及盐官镇建设路东延工程施工过程中,损毁颜瑞兴户承包地内种植的树苗及桑地的事实,并告知颜瑞兴户关于案涉土地问题向盐官镇群益村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反映。颜瑞兴以盐官镇政府违法征收、进行工业园区建设等向国土部门举报。2015年11月3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向颜瑞兴作出回函一份。认为:经调查,盐官镇政府因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新市镇建设需要决定对群益村新联组实施整组征迁,2013年8月20日盐官镇政府与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盐官镇政府因工业园区发展建设需要,对群益村新联组进行整组拆迁,征用土地271.89亩,并约定了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经现场踏看,所涉及区块内建设路东延工程已经施工建设占用,占地面积6.7亩,建设单位为海宁市盐官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场已停止施工,其余土地未开发建设;并对盐官镇政府开展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行为,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土地征收前,不得动工建设等。2015年1月,盐官镇政府作为招标人对盐官镇建设路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另查明,颜瑞兴以海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将颜瑞兴种植的树木予以砍伐、破坏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1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颜瑞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建造公路和砍伐树木系海宁市人民政府所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作出(2015)浙嘉行初字第133号行政判决,驳回颜瑞兴的诉讼请求。颜瑞兴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行终字第584号行政裁定。裁定书载明海宁市人民政府称案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盐官镇政府;颜瑞兴诉讼请求中涉及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属于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且经法院释明,仍坚持相应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的基本原则,颜瑞兴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对颜瑞兴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为,颜瑞兴曾以其合法承包土地被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生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584号行政裁定,因涉及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属于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的基本原则,被驳回起诉。本案颜瑞兴单独就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诉一行为的基本原则,故盐官镇政府提出的颜瑞兴系重复起诉的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颜瑞兴提交的照片、视听资料、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回函及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盐官镇政府在2013年8月始因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新市镇建设需要决定对群益村新联组实施整组征迁,并与新联组签订征地协议;盐官镇群益村在2015年实施土地平整具体对新联组土地进行清障过程中损毁颜瑞兴位于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承包土地内种植的树木等事实;2015年1月始海宁市盐官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群益村新联组内违法占用土地施工建设的建设路东延工程,招标人为盐官镇政府。且根据颜瑞兴提供的视频资料等证实群益村新联组整组土地被改变的现状及颜瑞兴就其承包土地内种植的树木被损毁多次报警的事实。盐官镇政府作为颜瑞兴所承包土地所在辖区的基层人民政府,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农村居民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职责,在嘉兴国土资源局出具给颜瑞兴回复函中明确确认盐官镇政府自2013年8月始决定对群益村新联组实施整组征迁,与群益村新联组签订征地协议的情形下,盐官镇政府仍否认签订过征迁协议,应当推定盐官镇政府在实施群益村新联组整组征迁过程中,组织实施土地清障等损毁颜瑞兴承包地内种植树木的强制行为的事实,盐官镇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盐官镇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盐官镇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盐官镇政府在本案中未提供做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视为没有证据。案涉行政强制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颜瑞兴对盐官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盐官镇政府恢复原状,经一审法院释明,因损毁树木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恢复原状的情形,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后要求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但颜瑞兴当庭明确只要求恢复原状,不要求支付赔偿金,且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故颜瑞兴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盐官镇政府对颜瑞兴位于海宁市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承包土地内种植的树木损毁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驳回颜瑞兴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盐官镇政府负担。上诉人盐官镇政府上诉称:原审仅仅依据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向颜瑞兴作出的回函直接认定损毁树木的行为的主体为盐官镇政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颜瑞兴提供的视频、照片等并不能反映实施损毁树木的行为的主体。而盐官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则说明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村新联组进行土地整理及盐官镇建设路东延工程施工过程中,损毁颜瑞兴户承包地内种植的树苗及桑地的事实。原审将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损毁树木的行为推定为“盐官镇政府在实施群益村新联组整组征迁过程中,组织实施土地清障等损毁颜瑞兴承包地内种植树木的强制行为”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行为是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清障队进行清障所致,不能归咎于盐官镇政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驳回颜瑞兴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瑞兴答辩称:盐官镇政府未经合法程序,将位于海宁市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由颜瑞兴合法所有的桑地及种植的树木损毁,违反了有关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颜瑞兴提交的照片、视听资料、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回函及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盐官镇政府对群益村新联组实施整组征迁,并与新联组签订征地协议;盐官镇群益村在2015年实施土地平整具体对新联组土地进行清障过程中损毁颜瑞兴位于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承包土地内种植的树木等事实;颜瑞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颜瑞兴承包土地内种植的苗木于2015年5-7月间被清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对于确定该苗木清除行为是否为行政强制行为及其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因行政相对人举证能力的局限,颜瑞兴在苗木被损毁后即报警寻求帮助,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访,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线索。上诉人辩称系颜瑞兴所在村进行土地整理和道路施工过程中造成苗木被毁证据不足。根据海发改投(2015)232号《关于下达2015年海宁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农村公路提升改造资金来源除海宁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所需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根据招标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案涉建设路东沿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是盐官镇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盐官镇人民政府。盐官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于案涉农村公路提升建设项目是组织实施的行政主体,由其进行资金筹集并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对于该条公路的建设过程,盐官镇政府有能力、有义务进行说明并举证。盐官镇政府仅提出反驳意见但未提供反证证明颜瑞兴苗木被毁的事件系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致。鉴于颜瑞兴被毁坏的苗木位于改造道路经过区域及苗木被毁于道路建设项目招标以后,故一审法院认定颜瑞兴承包土地内的苗木被损毁系行政强制行为导致并无不当。上诉人盐官镇政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艳华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吴 伟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朱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