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吉水、黄德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水,黄德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吉水,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现在家。被告人黄德荣,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漳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黄吉水承包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硿口村“石某”山场(5林班6大班1、2、3小班,5林班5大班8、3小班,林权属新罗区西陂镇硿口村集体所有)的防火路工程。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黄吉水取得林某1单位同意,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以每天4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黄德荣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硿口村“石某”山场砍伐林木开辟防火路。被告人黄德荣明知该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于2016年3月中旬至4月间到该山场砍伐林木。经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硿口村“石某”山场被伐杉原木立木材积为0.4553立方米,被伐松原木立木材积为32.284立方米,被伐阔叶树立木材积为5.2827立方米,合计被伐林木立木材积为38.0221立方米。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吉水以每立方米200元的运费,雇请林某2从上述山场运输了两车(约3.2立方米)松原木到龙岩市新罗区厦林木制品厂加工成松板材。2016年4月27日,林某2在运输第三车(立木材积2.299立方米)松原木到龙岩市新罗区厦林木制品厂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黄吉水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通知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黄德荣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黄吉水于2017年4月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硿口村5林班6大班2(1)小班造林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及《新罗区2017年度造林更新作业设计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2、吴某1、吴某2、谢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为开辟防火路,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计立木材积38.02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吉水、黄德荣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且能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吉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德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 晓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水娇(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