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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易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易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027号原告: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马再乃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易顺,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易顺股东出资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以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宏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