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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培伟与孟凡席、孟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伟,孟凡席,孟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500号原告:潘培伟,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湘,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席,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孟伟(被告孟凡席之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两被告委诉讼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伟与被告孟凡席、孟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培伟于2017年4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培伟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