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宝贵、鲍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贵,鲍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15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专文化,信用联社职工,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身份证号×××)被告:万宝贵,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人,文化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鲍桂兰,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人,文化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万宝贵、鲍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宝贵、鲍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万宝贵、鲍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