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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杨焕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杨焕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020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10号长宏御泉湾椰枫府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RX1W6J。负责人:吴龙越,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松,公司员工。被告:杨焕然,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杨焕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悦(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