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蒲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干部。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工。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蒲某某(2016)陕0429执2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000义务,强制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