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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策与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788号之一原告薛策与被告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4页底部审判人员处的“审判员张峰”更正为“审判长张峰、人民陪审员王茜、人民陪审员隋冠卓”。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隋冠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