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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261号原告: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裙楼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900466XX。法定代表人:罗媛。被告: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807357。法定代表人:吕钢。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重庆玛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