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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少文,王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号宏鹰大厦****室。组织机构的代码55207297-7。法定代表人:张基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少文,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爱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组织机构代码83477427-2。负责人:陈雪松,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少文、王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赵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庆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