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王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王玉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214号原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隆锦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慧、靳高峰,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林,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张兆风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