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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从宽 与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王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01748号-1、1749号-1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2区033室。法定代表人:董玉香,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宽,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学柱,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从宽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257号、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