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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宋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98号黄陵矿业大厦1094室。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村民,住。上诉人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派地产公司)与上诉人宋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宋刚入职经典派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前期策划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典派地产公司亦未给宋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25日,经典派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宋刚,从2014年8月25日至今在我公司策划部从事房地产前期策划工作”。后宋刚未再到经典派地产公司处上班。2016年7月28日,宋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经典派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1月欠发工资4000元、5月欠发工资900元以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5元;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共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元;为宋刚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6)523号裁决书,裁决经典派地产公司为宋刚补缴2014年7月31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宋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驳回宋刚的其余申诉请求。经典派地产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因经典派地产公司不同意调解,致庭审调解不能。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宋刚于2014年7月31日入职,离职后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故经典派地产公司称宋刚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故宋刚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应予支持,经典派地产公司请求不予支付,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申请劳动或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故双方关于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宋刚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服从。且宋刚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月工资为7000元及经典派地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仲裁裁决驳回其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宋刚主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宋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宋刚的其余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经典派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经典派地产公司与宋刚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经典派地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宋刚支付工资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故其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二、宋刚于2014年7月31日来经典派地产公司处工作,约定工作岗位为策划师,至2016年7月28日宋刚提起劳动仲裁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而应当驳回。综上,经典派地产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2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改判经典派地产公司无需支付宋刚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刚承担。宋刚针对经典派地产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其在经典派公司处工作期间,任房地产前期策划一职,经典派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典派公司应当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经典派地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刚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刚自2014年7月31日入职经典派地产公司工作,经典派地产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宋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典派地产公司应当向宋刚支付二倍工资。宋刚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一年仲裁时效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宋刚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经典派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宋刚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因上诉人宋刚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宋刚承担5元,由上诉人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石审 判 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