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罗朝臣与吕正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臣,吕正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3民初1345号原告:罗朝臣,男,彝族,生于1983年3月2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进(罗朝臣之父),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正福,男,生于1966年12月19日,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忠,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臣诉被告吕正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朝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朝臣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朝臣撤回对被告吕正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朝臣负担。审判长 陶 懿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绍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