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812号广东广易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上涌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熊浩。委托代理人张景皓(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兴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易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7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766.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工业园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系轮候查封、有抵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皋商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