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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陈妹英、陈榕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陈妹英,陈榕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257号原告:王秀珍,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李巍,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妹英,女,193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榕秀,女,系陈妹英孙女。被告:陈榕秀,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王秀珍与被告陈妹英、陈榕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秀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榕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陈榕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其对陈榕秀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铃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