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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小甸镇营业所、寿县邮政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小甸镇营业所,寿县邮政支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764号原告: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个体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小甸镇十字街。注册号:341521600115146(1-1)经营者:曹化余,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寿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小甸镇营业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小甸镇新街区供销大楼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121591411679U负责人:姚宇。被告:寿县邮政支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小甸镇新街区供销大楼对面。负责人:姚宇。委托代理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小甸镇营业所、寿县邮政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寿县小甸镇缘圆缘酒家承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晴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