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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卢伟明、张伟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卢伟明,张伟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8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原南海大道中3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1973-3。负责人:黎炳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超,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伟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伟红,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穆娟,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卢伟明、张伟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被告卢伟明、被告张伟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穆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伟明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0月23日,其中本金421652.23元、利息50635.35元、滞纳金64067.47元),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被告张伟红对被告卢伟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卢伟明于2013年1月向原告下属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卢伟明发放了卡号为62×××40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被告卢伟明持该卡从2013年2月开始进行消费透支,至2016年10月23日共透支欠款合计536355.0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卢伟明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被告卢伟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伟红对被告卢伟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卢伟明辩称,1、被告卢伟明将该张信用卡的钱拿了出来借给案外人邓伟英使用,被告卢伟明并非信用卡款项的实际使用人。2、本案不应由被告张伟红承担责任,当时使用这张信用卡的时候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已经分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伟红辩称,1、涉案债务是被告卢伟明的个人债务,与被告张伟红无关。被告张伟红与被告卢伟明在1993年11月26日结婚,在2012年初被告张伟红就发现被告卢伟明有婚外情,被告卢伟明本人多次通过当面、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张伟红承认有婚外情,并从2012年开始多次提出要与被告张伟红离婚。被告张伟红因为与被告卢伟明有多年夫妻感情且两人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一直努力挽回与被告卢伟明的婚姻,故被告张伟红一直未同意离婚。被告张伟红与被告卢伟明在2014年1月30日(农历除夕)正式分居。之后,被告卢伟明的婚外情对象杨某主动找被告张伟红谈话,并发送其与被告卢伟明非婚生女儿的照片给被告张伟红,又与被告卢伟红两人一同找被告张伟红商议离婚的事情,被告张伟红迫于无奈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当日领取离婚证。被告张伟红与卢伟明在离婚证书中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各自承担,被告张伟红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直不知道被告卢伟明已经欠下巨额的涉案债务。2013年2月4日至2016年10月23日的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被告张伟红与卢伟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段期间卢伟明一直存在婚外情,一直与杨某生活居住,涉案债务是被告卢伟明与杨某非法同居的情况下欠下的。被告张伟红与卢伟明处于分居状态,涉案的债务并未用于被告张伟红与被告卢伟明的婚姻共同生活,被告卢伟明在这段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2、被告卢伟明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高密度的大额交易,如此不正常的交易流水让被告张伟红有理由相信被告卢伟明是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本来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张伟红对这些大额消费支出并不知情。该交易流水有一定的规律性,即被告卢伟明某日在卡内存入多少现金,当天或者第二日就进行差不多数额的POS消费,例如:2014年10月13日,被告卢伟明分两笔现金存款合计421000元后在第二天即10月14日一次性POS消费415826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卢伟明跨行转入480000元,在第三天即12月7日分两次POS消费合计480027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卢伟明POS消费100030元,当天通过柜台分两笔跨行转入合计105000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卢伟明跨行转入500000元,在第二天即3月13日通过分两笔POS消费合计499807.3元。2015年4月7日被告卢伟明跨行转入合计449000元,第二天即4月8日通过分两笔POS消费合计4300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卢伟明POS消费两笔合计130060元,在同一日分四笔柜台跨行转入130000元。2016年6月13日,被告卢伟明分两笔POS消费210060元,在同一日通过网银和柜台转入五笔合计215500元。2015年7月9日被告卢伟明通过分两笔POS消费286060元,同一日柜台转入3000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卢伟明柜台转入113000元,第二日POS消费110300元。以上不正常的交易流水让被告张伟红有理由相信被告卢伟明是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卢伟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加盖原告公章),被告卢伟明、张伟红的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1份,复印件)。2、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1份,原件)。3、欠付明细表及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截止至2016年12月24日,1份,打印件加盖原告银行卡业务专用章)。4、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截止至2016年12月24日,1份,打印件加盖原告银行卡业务专用章,交易代码描述栏备注交易商户)。诉讼中被告卢伟明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张伟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5、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1份,原件)。6、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原件)。7、图片(5张,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图(10张,打印件)。8、卢某证人证言。9、杜某证人证言。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于证据1、5,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张伟红提供的证据6,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3、4,系原告依其业务作出的还款明细及交易流水,两被告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证据3、4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对于证据7-9,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5、6,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本院对于证据7-9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卢伟明于2013年1月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被告卢伟明于上述《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处签署:“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签名确认。《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与收费第1条约定,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应支付透支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2条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原告向被告卢伟明发放卡号为62×××40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被告卢伟明持上述信用卡于2013年2月4日开始消费。2014年9月23日,上述卡号为62×××40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账户中欠款金额为420953.11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卢伟明通过柜台现金存款进行还款,分两笔分别存入382000元、39000元,上述账户中余额为46.89元。后被告卢伟明继续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截至2016年10月23日,被告卢伟明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52.23元、利息50635.35元、滞纳金64067.47元。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于1993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两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婚后由于男方发生婚外情多年,已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已分居两年,经夫妻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同日两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证明》,载明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月30日开始分居,并于2016年8月17日离婚。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原告、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卢伟明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卢伟明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卢伟明支付截止至2016年10月2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52.23元、利息50635.35元、滞纳金64067.47元,以及以本金421652.23元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已提供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10月23日之后的滞纳金,因原告主张被告卢伟明一次性还款,不存在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诉讼请求失去了计算基础,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欠款,被告卢伟明提出其通过该信用卡取款借予案外人邓伟英使用,并非实际用款人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尽管本案部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否属于夫妻债务,仍应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行分析。从形成债务的基础关系看,原告与被告卢伟明签订《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时,被告张伟红并未在该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原告与被告张伟红并未就被告卢伟明向原告申请涉案信用卡达成一致的合意;从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流水中可知,该信用卡的大量大额消费系用于“广佛五金城珠江电缆批发”、“佛山市南海黎家化工有限公司”等非日常生活类型的消费,上述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远大于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被告卢伟明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显然缺乏与被告张伟红的举债合意,故双方举债的合意一说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两被告双方并未分享本案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从2014年1月30日起,被告卢伟明与被告张伟红因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上述事实由两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张伟红在庭审中所举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证人卢某、杜某证人证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而被告卢伟明的信用卡账户曾于两被告分居之后的2014年10月13日清偿完毕,即原告主张的本案信用卡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分居之后,且两被告后于2016年8月17日登记离婚,故可认定两被告并未使用该信用卡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张伟红不可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实际利益。综上,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卢伟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伟红关于本案债务不属于其与被告卢伟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原告请求被告张伟红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52.23元、滞纳金64067.47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的利息50635.35元,及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欠款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581.78元、财产保全费3201.7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卢伟明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亦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