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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海秀与邱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秀,邱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58号原告:张海秀,女,汉族,1979年1月2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敦梁,男,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邱妙金,女,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张海秀与被告邱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海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秀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